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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国七君子案,用法律辩护

时间:2017-04-12 10:04:00 来源:


七君子合影旧照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民国七君子案,用法律辩护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□沈彬 法律工作者
中国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前夕的“七君子”案,是一个值得从多个维度探讨的案件。七君子除了邹韬奋、章乃器和李公朴之外,其余四人的身份都是律师,特别是沈钧儒还是当年律师界捍卫法治、走在前排的人物。
七君子案的律师团也堪称当年的梦之队,括张耀曾、李肇甫、陈志皋、江庸、汪有龄、江一平、刘崇佑等。这些律师既有做过司法总长、国会议员、大理院(最高法院)审判长的,也有大学法学院院长、教授。此案成为中国律师界投身于历史大事件的不多的例子。
从法律正义、历史正义、政治正义的多维度看,此案相当复杂。一方面,南京国民政府大体上还努力引进西方法治;另一方面,在当时国际法西斯主义泛滥、国内战乱频仍的局面下,蒋介石效仿德意法西斯国家,推出《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》,限制公民权利,实施司法国家主义。一方面,泛左翼的救国会不认同国民政府的反动统治;另一方面,这些律师以及律师公会的安身立命所在正是司法专业主义,他们不可能走暴力推翻蒋介石的革命之路,这就不得不多少要认同“恶法亦法”,在法律框架内做斗争。一方面,日寇侵华,国土沦丧,爱国抗日天然有理;另一方面,当时七君子的确与共产党有合作,在“实证法学”的视角下,未尝没有触犯当时的法律。
谈这起案件,还得了解一下当时刑事辩护的大背景。新成立的南京国民政府,力争有一个司法昌明的形象,以达到从列强手里收回领事裁判权之目的。比如,1934年8月,国际联盟刑法委员会制定了对待犯人最低标准,很快南京国民政府照单全收。
虽然,当时的《刑事诉讼法》已有一定的近代法治元素,但问题还有很多,而当时中国的律师也是死磕巧斗、盈科而进,推动中国司法的点滴前进。比如,当时看守所经常刁难律师,不让律师会见在押的当事人。1935年,上海律师公会就一方面推举汤应嵩、沈钧儒等撰文呈请司法行政部纠正,一方面派沈钧儒、单毓华等律师赴上海地方法院,敦促检察机关制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。再如,1929年,上海潘振亚律师代理谢楚石等共产党反革命案,在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审理,但上海警备司令部却要非法移提当事人。潘律师认为本案发生在租界,不能移交,得到法庭支持。警备司令部恼羞成怒,称潘为共产党辩护系反革命行为。潘律师据理反击,并要求上海律师公会出面“保护当事人受适法之裁判”,制止上海警备司令部非法干涉,呈文南京司法行政部、各党政军机关,责成该管长官依法惩戒。
可见当时上海律师界,即使在“敏感案件”上,依然有胆色维护法律尊严。这就是当时律师和司法当局的博弈局面,也是七君子案的背景色。

羁押“七君子”的苏州同前街米字形监狱。
 
七君子案注定是一场政治案件,在救国会方面宣传“爱国无罪”、政治辩护的同时,律师也在当时的法律框架内容与周旋,维护七君子的合法权益,完成了一场有声有色的政治案的法律辩护。
律师们来到当时驻上海的江苏省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刑庭,打了第一个回合:嫌疑人是否适用羁押?
前一天,沈钧儒、李公朴、王造时和沙千里是在公共租界被抓的,押在二分院;而邹韬奋、章乃器、史良是在法租界被抓的,此时都被押在三分院。当时上海公安局要求法庭准予先行羁押嫌疑人,但律师提出“未见罪证”不能羁押。法庭最终同意交保放人。
但是11月25日,公共租界迫于压力,再次抓捕沈钧儒等人,并交付上海公安局,很快被押往苏州的江苏省高等法院。而律师只能向法庭方面抗议被告人被剥夺了羁押前开庭听证的权利。
律师找到的第二个辩护点,还是程序方面的管辖权问题。按当时的法律,内乱罪、外患罪、妨害国交罪的管辖权属于高等法院;而“七君子”的涉嫌罪名是危害民国,属于内乱罪,故在上海逮捕后就立即移送苏州,交江苏高等法院看守所羁押。但问题出在当初上海地方法院,是以“妨碍秩序罪”将章乃器、邹韬奋、史良移交,这是一个严重的管辖权限错误。
律师辩护策略的第三步,还是程序问题,“要求法官回避”。
6月11日,江苏高等法院在苏州开庭审理七君子案,检方抛出十大罪状。庭上双方就“危害民国”与“救国无罪”展开激烈斗争。被告王造时在受审问时,质疑起诉书把政权和政府混为一谈:“政府是一个国家的机构,政权为政府行使他的职能的力量;政府是具体的,政权是抽象的”;而庭上的法官有时对辩护无言以对,有时仅以摇手示意,这被抓住了把柄。
当夜,律师在旅馆里就商量了第二天的“突然袭击”,认为法官拒不重视采用辩护律师所提出的有利于被告的证据,显系故意偏袒检察官,按当时《刑事诉讼法》第22条规定,推事被申请回避者,除应即速处分者外,应即停止诉讼程序。第二天,法官不得不回避,庭审遂中断。
6月25日,换了法官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。但之前一天,律师又打出一次硬球,向法院声请调查证据。首先,起诉书里说,救国会提出“人民救国阵线”“联合阵线”口号是共产国际第七次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内容;这一信源来自《中央日报》,而《中央日报》来自骆美奂的文章;骆美奂说这是王明的书里写的,但这书是没出版处所的,而王明“又不知谁何”(其实王明是当时中共驻共产国际的代表)。那么证据链就断了。于是律师要求外交部、驻苏大使调取共产国际第七次代表大会的决议,看看里面有没有这个说法。
第二,起诉书指控张学良在西安事变中提出的八项主张,系被告勾结军人,谋为轨外行动。律师指出,被告是1936年11月被捕的,12月才发生的西安事变,到底被告有没有勾结张学良。因为当时张学良已经被秘密关押在蒋介石的老家奉化,所以要求江苏高法委托奉化地方法院讯取张学良的证言。
这两项取证在当时都是不可能的任务,但又的确是检方指控七君子构成犯罪的核心证据,按无罪推定原则,检方找不到,自然无法定罪。与此同时,在“七君子”案开庭审判后,宋庆龄等十六人发起“救国入狱”运动,发表宣言:爱国如有罪,愿与沈钧儒等同罪,并亲往江苏高等法院要求同坐监牢。而且开庭后不久就发生了七七事变,抗日战争全面爆发,司法当局无论如何也无法继续审理这个“抗日有罪”案了。7月30日,法院决定对七君子交保开释。
1937年9月,国民政府修正《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》,删除了“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之主义者”为犯罪的条款。1939年1月26日,四川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检察处宣布撤回此案的起诉,七君子案至此终结。即使是在七君子案这个注定的政治案件中,律师们仍然坚守自己的专业主义操守,要求不得先行羁押、质疑法院的管辖权限、申请法官回避以及要求法院调取张学良证言,在程序和实体多个方面,步步为营,坚持用法律说话,邀击了《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》这部恶法,终于赢得了恶法被修订、七君子无罪的结局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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